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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一陣子新聞96年3/1起搭乘國際線班機,所攜帶物品之注意事項:
以下引用自:
桃園國際機場網頁消息



有關起自我國搭乘國際線班機(含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所
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管制規定


一、美國國土安全部為因應95810日英國破獲恐怖分子意圖以液態炸藥對
        民用航空攻擊乙案,
自當日起已要求所有搭乘飛往、飛離或在其境內飛行
        班機之旅客,隨身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
霧類物品必需接受管制,加拿大
      95926
及歐盟95116亦陸續實施前揭有關規 定。

二、國際民航組織(ICAO)之航空保安小組經開會研商,建議世界各國至遲應於
      9631起對於搭機旅客所隨身攜帶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進行管制
       ,目前日本、澳大利亞、香港、菲律賓均
已 規劃配合實施相關措施。 

三、為加強維護飛航安全,本局已協調航空警察局自9631起,對自我國
        搭乘國際線班機
(國際包機)之出境、轉機及過境旅客所攜帶之液體、膠狀
        及噴霧類物品實施下列管制:
(一)所有旅客隨身攜帶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其體積不得超過100毫升
(二)所有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容器均應裝於不超過1公升可重複密封之透
      明塑膠袋
 ,所有容器裝於塑膠袋內時,塑膠袋應可完全密封。
(三)前項所述之塑膠袋每名旅客限制攜帶1,於通過安檢線時並需經由檢查
       人員目視檢
查。
(四)旅客攜帶旅行中所必要但未符合前述限量規定之嬰兒奶粉(牛奶)、嬰兒食品、
       藥物、糖尿病
或其他醫療所需之液體、膠狀及噴霧類物品,經向安全
     檢查人員申報
,並獲得同意後,可不受前揭規定之限制。
(五)出境或過境(轉機)旅客在機場管制區或前段航程於機艙內購買或取得前述物品可隨身
       攜帶上
機,但需包裝於經籤封防止調包及顯示有效購買證明之塑膠袋內
(六)為使安檢線之X光檢查儀有效檢查,前述塑膠袋應與其它手提行李、外套或 手提電
       腦分開通
X光檢查。

四、如旅客對前述規定有任何疑問,煩請向所搭乘之航空公司洽詢。 並提醒所有欲
         搭乘國際航線班
機之旅客,儘量簡化隨身行李,並於搭機前事先檢查身上及隨身
         行李內所放置之液體、膠狀或
噴霧類物品是否符合前揭有關規定。

五、為避免地面交通狀況及安檢措施延誤搭機行程,提醒出國旅客應提早3小時
        至機場辦理報到劃位手續。


*つまり...我4/4前往大阪NW70班機,早上8:10起飛,為了提前3小時到機場,
  我就要5點就到機場了>_<..等於是凌晨3、4點就要起床了~
*瓶瓶罐罐不准帶..總計不能超過1公升@@,還要擠在一個密封袋裡...

一定要玩這麼硬就對了......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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